齐鲁网·闪电新闻滨州10月17日讯10月17日,记者从滨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滨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6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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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滨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职责】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生产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实施价格监督和知识产权执法。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对在建项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义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医疗机构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商务部门负责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 大型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发改、工信、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宣传教育】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安全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等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信息化管理】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实施管理与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